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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污泥处理处置新政1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2-11-01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基本原则,应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实施全流程管理。


     《办法》要求,污泥产生单位发现污水及产生污泥中存在有害风险或其他安全风险时,及时向污泥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

  (二)贮存的污泥裸露;

  (三)丢失污泥;

  (四)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五)运输、处理、处置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扬散、流失、渗漏、散落。

此外,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应加强污泥全流程的环境风险防范,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进行修复、治理和赔偿。


与此同时,《办法》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与垃圾焚烧、火力发电、水泥窑等相结合的焚烧处置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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